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2020〕223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紧紧围绕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继续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具体措施
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工作要求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电网企业认真抓好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落实,做好政策解读宣传,确保政策平稳实施;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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