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综合能源服务网讯:导语:以2015年“九号文”发布为起点,新一轮电力市场化改革已经走过了近四载历程。从改革的历程及发展过程来看,电改并不顺利,特别是增量配网的实质性落地,给改革蒙上一层黯淡的色彩。售电公司,增量配网与现货市场是这场轰轰烈烈改革的三步曲,看似美妙的构思与理想,为何如此坎坷?是市场逻辑有问题,还是政策支持不够,抑或本身这场改革还有更深层次的问题未能触及?
对于配售一体的商业逻辑,“配售一体,相得益彰”,是充分论述的观点。从售电公司的角度来讲,成为“第二类售电公司”(即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最直接的好处,就是对客户资源进行跑马圈地。在无歧视开放的政策要求完全落地之前,配网覆盖范围即客户;即使在无歧视政策落地以后,配网范围内的保底服务是由配网运营方承担,并且用户对原来售电服务实际提供者的粘性也会非常大。
(成为第二类售电公司可以对客户资源进行跑马圈地)
配电网资产为售电公司带来的不仅仅是上述直接的好处,更重要的在于打开想象力空间。《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提到,鼓励售电公司“整合互联网、分布式发电、智能电网等新兴技术,促进电力生产者和消费者互动,向用户提供智能综合能源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而实际上在国外已经成熟的电力市场,智能综合能源服务等增值服务才是售电公司的主要业务,而不是当前国内的“吃差价”。我们不难发现,很多这些“创新点”或者“增值服务”不少需要以硬件为基础。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售电公司如何获得提供这些增值服务的必要的硬件条件?增量配网当然是一个很好的着力点。
增量配网的商业模式不仅仅是“提供配电服务”,增量配网和现货市场之间也并非没有联系。我们将这种联系通过 “微电网”构建起来,姑且看看其中的商业逻辑。
微电网和增量配网不在同一个维度,或者说微电网是增量配电网的一个极具特点的缩影。《微电网管理办法》中指出:“微电网是指由分布式电源、用电负荷、配电设施、监控和保护装置等组成的小型发配用电系统(必要时含储能装置)。”也就是说,微电网的定性是【系统】。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中对于增量配网的定义是【电网】,同时也明确配网运营者“负责配电网络的调度、运行、维护和故障消除。”
一个简单的推理:电网是电力系统的重要部分,因此如果我们要搭建一个 “增量系统”,则不可避免的需要“增量配网”。《微电网管理办法》中指出:“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将微电网项目纳入地区配电网规划,组织完善配电网结构,加快推进配电网智能化,为微电网发展提供保障”、 “支持微电网项目运营主体获得供电资质,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开展配售电业务,并承担微电网内的保底供电服务。”
可以这样理解:一个“增量配网”的资格,将是构建一个微电网的必要条件。这极大地为“增量配网”扩展了舞台,使其与现货市场等其他概念能够发生密切联系。
《微电网管理办法》指出,“自治”应是微电网的基本特征:“微电网内部基本实现电力供需自平衡。并网型微电网与外部电网的年交换电量一般不超过年用电量的50%”。由于微电网内部已经进行了一次发用平衡,微电网对外界电能和辅助服务的需要应该相对较少。
也正因为如此,在上一级的调度或交易机构看来,微电网是一个已经“打包”好的等效节点(或市场参与者),它一定程度上承接了上级调度机构权力和责任的下放。从而交易或调度可以少面对若干个仅能输入或仅能输出的刚性节点,而面对一个具备对价格做出良性反应能力的弹性节点(即使没有储能,微电网的调度者也可通过比较自己发电和电网购入电力的边际成本做出调整,而市场上的边际价格本身就含有引导供需的信息)。这在减轻上级机构工作压力的同时,预计能对整体调度工作的效率产生优化。
实际上德国的平衡结算单元制度就使用了这种思路:平衡结算单元的负责者(由参与该单元的发电或售电商担任)要平衡发用电计划,只向电网公司购买调频调峰服务来满足实际运行中的不平衡量。
从微电网运营者的角度来说,他们在现货市场上将处于非常主动的地位,因为他们可以在负荷、电源甚至套利者(通过储能)的角色间灵活切换。
而“微电网”这一系统的形成,本质是增量配网将电源和用户的有机连接和调度。当若干电源和用户以这种整合的形式参与现货市场时,既减少了现货市场整体的复杂度(从而提高了效率和安全性),又使这些电源和用户能够有更优化的经济效益,因为他们参与现货市场时有更大的主动权。
在这一过程中,增量配网大大超出了“电能通道”的角色,兼备现货交易的承载与“赋能者”。
原标题:增量配网与现货市场:从“通道”到“赋能者”的升华
凡注明“来源:中国综合能源服务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本网,转载时请署名来源。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及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