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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补贴5000元 上海新能源汽车补贴措施发布

   日期:2020-05-08     来源:北极星储能网    浏览:7    评论:0    
核心提示:中国综合能源服务网讯:近日,上海市发改委等6部门制定了《关于促进本市汽车消费若干措施》。措施提出2020年全市更新新能源公交车
中国综合能源服务网讯: 近日,上海市发改委等6部门制定了《关于促进本市汽车消费若干措施》。措施提出2020年全市更新新能源公交车2500辆左右,实现中心城区和郊区建成区内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车的目标;加快燃油出租车置换纯电动车型,2020年完成5000辆左右纯电动出租车上牌并投入使用。妥善解决电动出租车充电难问题,每年建设15个出租车充电示范站,并对示范站给予财政补助;

原文如下:


沪发改产〔2020〕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本市汽车消费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29日

关于促进本市汽车消费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汽车消费有关决策部署,促进本市汽车消费优化升级,特制定以下措施。

1.适当增加中心城区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投放数量。在确保本市综合交通政策基本稳定的前提下,2020年新增4万个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满足本市消费者合理出行需求。(责任部门:市交通委)

2.有序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2020年12月31日以前,本市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燃油汽车,同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符合要求的国六排放标准燃油新车,并在本市公安部门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手续的,本市给予每辆车4000元的财政补贴。鼓励汽车销售企业开展汽车“以旧换新”让利补贴,通过“政府有补贴、企业有优惠”,放大财政补贴效应,释放更新置换消费潜力。(责任部门: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

3.积极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落实延长新能源汽车购置中央财政补贴、免征车辆购置税等政策。2020年12月31日前,本市个人消费者按照《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18]7号)及相关规定,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纯电动汽车或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汽车),并在本市公安部门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手续的,对消费者在本市使用具有独立报桩电表的个人自有充电桩充电产生的电费、以及在本市公共或专用充电设施充电并使用上海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支付结算的电费和服务费,本市给予每位消费者5000元补贴。(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

4.加大公共领域燃油车置换为新能源汽车力度。2020年全市更新新能源公交车2500辆左右,实现中心城区和郊区建成区内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车的目标;加快燃油出租车置换纯电动车型,2020年完成5000辆左右纯电动出租车上牌并投入使用。(责任部门: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5.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配套。支持充(换)电设施建设,对居民社区建设智能充电桩、实施自(专)用充电桩共享改造、开展充电桩示范小区建设的,按照相关标准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妥善解决电动出租车充电难问题,每年建设15个出租车充电示范站,并对示范站给予财政补助;支持出租车利用社会充电网络充电,2020年内,出租车利用上海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支付充电费用的,可享受0.4元/千瓦时的额外补贴。(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

6.促进燃料电池汽车加快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增加公共领域燃料电池汽车示范线路,重点支持物流车示范应用。出台加氢站建设布局规划,抓紧制定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研究补贴政策。2020年新建5座以上加氢站,力争完成全市10座以上加氢站布局。(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

7.优化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落实新能源汽车“不限行、不限购”,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继续发放免费专用额度。对消费者将燃油汽车置换为新能源汽车的,相关部门提供新能源汽车专用额度后,允许消费者继续保留燃油汽车额度。(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

8.营造智能汽车消费环境。积极对接国家《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培育一批新型市场主体,加快车联网络数据通信运营、地图位置服务等一批功能性平台落地。积极拓展智能汽车消费场景,推动数据共享,支持商业模式创新,推动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城市级智能汽车应用试点,探索开展商业化运营。(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国资委)

本措施自2020年4月23日起施行(具体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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