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微信公众号“电价研究前沿” 作者:张超)
一、“条例”讲了什么
“条例”作为我国首部规范电力事业发展全过程的地方性法规,至少有五个特征。一是作为“首部”的突破性,受到业界高度关注,具备里程碑式意义;二是聚焦电力“发展”,在“电能替代”“物联”等方面颇具前瞻性;三是在电力全产业链视角下规范电力发展“全过程”,从规划到建设、从生产到供应,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四是以江苏省为样本,具体条款体现出地方性特征;五是以“法规”形式对电力发展提出要求,足见其重要性。
那么,“条例”到底讲了什么?
1.对电力发展有基本判断
“适当超前”一直以来都是对电力发展的基本判断,超前是底线、适当是约束,不可突破底线使“发展等电”,也不可突破约束使电成为“发展的负担”。“谁投资、谁受益”是对电力发展经济性的基本判断,电力作为一项“事业”,与“产业”存在概念差异,电力事业发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服务其他产业发展上。“清洁低碳、安全高效”是对电力发展服从于能源发展大局的基本判断,我国能源从“十三五”规划开始坚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方向,对电力发展形成指引。“市场体系”是对电力发展路径的基本判断,电力的生产开发、供应消费服从要素配置的一般规律,坚定市场化发展路径是激发电力发展强大活力、发挥电力要素本质作用的唯一正道。“用户服务”是对电力发展宗旨的基本判断,即电力发展为了什么?不仅仅是对电力用户的服务,应在广义下理解为对广大人民利益负责。
2.对电力规划提出更高要求
连接力上,要求电力规划发挥“统筹”和“协调”作用,与一次能源规划相统筹,与有关行业规划相协调。开放度上,要求电力规划广征意见、科学论证,不可“闭门造车”。规范力上,要求电力规划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方面做到“统筹兼顾”,起到规范发展的作用。引导力上,要求电力规划推进电能替代,引导电网向智能、物联方向发展。
3.明确电力建设走集约、环保、合规之路,并由政府提供支持
集约即要求“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环保即要求“依法保护环境”;合规即要求“符合电力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与“核准或备案”;政府支持则是突出对特定电力项目(重大电源、重要电网、农网、可再生发电)与建设施工条件的支持。
4.提出电力安全可靠、优质经济的生产运行要求
“安全可靠”是基础,一方面要求落实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一方面政府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优质经济”则与安全可靠是一体两面,可视为后者的“升级版”提法,具体体现在分布式并网、统一调度、保障性收购、应急预案、有序用电方案、需求侧响应、事故限电序位、可中断负荷、负荷分类管理等关键环节和问题上。
5.强调电力供用的能效意识、市场意识和服务意识
通过鼓励多主体参与、多元化服务、综合性管理及评价,促进用能效率提升。通过“培育多元化电力市场主体,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电力交易平台”,加强交易信息披露,要求无歧视披露,坚定市场化发展路径。突出供电企业公共服务供给、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履行保底供电义务、提供电网接入及输配电服务、加强用电信息采集分析等,完善电力供应服务体系。
二、“条例”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1.落实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电力行业样本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建设,其中对“加强重要领域立法”,“推进要素市场制度建设”,“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等提出明确要求。
立法。条例是法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以条例的方式规范地方电力事业发展,与近期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能源法》相同,都是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重要领域立法要求的落实,对规范能源、电力发展有重要意义。
市场。近期下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坚定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生产要素的改革方向。电力作为重要生产要素之一,更高效地配置也依靠市场手段实现。“条例”明确提出“健全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将市场意识纳入电力立法,与2015年以来新一轮电力改革有机衔接,对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民生。“条例”坚持“人民电业为人民”宗旨,要求供电企业提升用户获得电力水平,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义务,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完善电力服务平台,及时实施故障抢修,以“电力方式”创新公共服务方式,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对强调电力行业社会责任担当,明确公用事业属性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中与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相关的内容远不止这些,我们无法穷举也无需穷举,上述例举的电力行业法治、市场、民生观点,已能部分彰显电力行业在改革发展中落实“电力治理”乃至“能源治理”建设要求的决心。
2.电力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地方性宣言
新发展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思路与发展方向的集中体现,是适应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指挥棒”。2018年,“贯彻新发展理念”写入我国宪法。
创新。“条例”将“科技创新驱动”作为电力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要求以电力规划“引导智能电网和泛在电力物联网发展”。在电力生产运行中也强调“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等。电力发展创新驱动纳入地方立法,为电力行业注入了新的发展动力,也表现出地方对科技创新的重视程度。
协调。以农村电网发展为例,“条例”要求“加强农村电网建设”,对农网项目在“在土地利用、施工条件、建设保护”上给予政府支持,要求对因电力建设被征地的农民提供安排社会保障费用。农网建设对农村农业发展、农民安居乐业有不小贡献,在地方立法中突出农网建设,不仅体现了行业自身的协调发展目标,也同步关注并处理了因电力发展带来的潜在“不协调”问题。
绿色。“条例”明确提出以“清洁低碳、安全高效”为电力发展原则,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给予政府支持,坚持通过保障性收购和市场化交易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多发满发,持续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输送和消纳能力。调整能源利用结构是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途径,“条例”在《可再生能源法》基础上更突出地方政策的操作性,将绿色发展作为电力的发展“基因”之一。
开放。“条例”要求健全“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意在为电力资源供需双方“搭台唱戏”,放开怀抱吸引各路市场主体参与电力交易。同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依法参与电力设施和电力市场建设,以开放思维聚集建设力量,促进形成共建共赢局面。
共享。“条例”提出通过建立健全电力工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政府审批效率;要求电力交易与电网调度机构对电力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有关信息,利用信息共享维护交易公平性。
可见,“条例”紧紧抓住电力行业践行五大新发展理念这个大的历史命题,能够结合地方实际,在具体条款中现新意,在细枝末节中明大义,恰如一份关于电力事业发展的地方性宣言,为江苏明确电力发展思路、坚定电力发展方向提供坚实保障。
3.能源革命过程中电力行业的尝新之举
我国能源革命,聚焦消费、供给、技术、体制四个革命,和加强国际一个合作,是从国家发展和安全的战略高度顺应能源发展大势。电力是能源的重要组成,电力行业改革举措对能源革命而言具有代表性意义。
消费。“条例”从加大宣传以提高社会节约用电意识、编制规划遵循开发节约并举原则、电力建设秉持节约利用土地原则、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节约能源等方面,贯彻节能节电消费观。
供给。“条例”一方面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提供制度保障,综合利用市场和政府力量直接推进能源供给向清洁化发展;另一方面,持续规范电源、电网建设,提高政府审批效率,服务于电力设施建设,间接促进电力供给清洁化。
技术。“条例”鼓励将技术运用于电力规划、电力建设、电力生产运营、电力供应使用的全流程,鼓励运用互联网、信息通信和智能控制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鼓励新技术研发,拓展电力原有业务边界,促进综合能源服务等新业态发展。
体制。“条例”坚定不移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要求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化交易体系,还原电力商品属性,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鼓励将市场手段运用于电力需求侧相应、提供综合能源服务等。
说是尝新之举,是因为“条例”将消费、供给、技术、体制四项革命理念纳入到地方立法中,形成了政府法规对地方能源电力改革的强大保障,这对于能源革命而言就是地方的一次重要尝试,也突显出地方坚持能源革命总方向的信心。
凡注明“来源:中国综合能源服务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本网,转载时请署名来源。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及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