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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自涨价!福建发布落实电价降价政策提醒告诫书

   日期:2020-06-0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浏览:4    评论:0    
核心提示:中国综合能源服务网讯: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国家持续出台用电降价政策。为督促各转供电主体将降价的电
 中国综合能源服务网讯: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国家持续出台用电降价政策。为督促各转供电主体将降价的电费及时足额传导给终端用户,6月1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转供电主体落实电价降价政策的提醒告诫书》,提醒各转供电主体自查自纠,要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不得擅自提高工商业电价标准。

近两年来福建省先后出台9次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2018年4次、2019年2次先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另外,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底对年用电量150万千瓦时以上的商业用户21:00至23:00电价按照低谷时段收取;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减收工商业用户电费5%;2020年3月至6月重点商贸企业阶段性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并将直接交易降价空间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要求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2018年4月1日以来福建省这9次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的要求,将降价金额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指出,各转供电主体要执行《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及《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网企业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收取;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要求,各转供电主体不得擅自提高工商业电价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总额,也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与电费捆绑收取其他费用,已通过租金、物业管理费方式收取公共设施用电及损耗的,不得向终端用户重复收取。

各转供电主体要主动开展转供电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自查自纠,准确统计终端用户情况、每户电量和收取电费的构成,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建档备查。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改、电力部门部署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改正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还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群众,对转供电主体违规收取电费的行为,可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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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电价 转供电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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