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
内财资〔2020〕526号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5号)、《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财建〔2018〕25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目录(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财建〔2019〕48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三批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财建〔2020〕13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光伏扶贫项目)预算的通知》(财建〔2020〕9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拨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光伏扶贫项目)37182万元,资金支付方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此款列2020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2116002太阳能发电补助”,列政府收支经济分类科目“50799其他对企业补助”,项目代码和名称为“Z17506007000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
二、资金拨付时,为确保光伏扶贫收益及时惠及贫困人口。请及时将村级电站和集中电站的补助资金拨付至扶贫项目所在地扶贫发电收入结转机构,由扶贫主管部门监督足额、及时拨付至光伏扶贫项目所在村集体,集中电站按照其扶贫容量拨付补贴资金。
三、请你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尽快到自治区财政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你公司收到拨付的资金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相关项目单位,同时将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函告我厅,不得挤占挪用。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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