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2019年5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2020年我国将正式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目前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正在抓紧制定配额制具体实施方案,未来如何保障政策的落地执行是关键。本文梳理了省级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实施要求以及实施现状,提出三种配额指标的分配方案,为我国省级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实施方案的编制提供借鉴。
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
执笔人:时智勇
国网能源院新能源与统计研究所
1 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要求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是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的一种强制性政策措施。目前共有100多个国家或联邦州实施了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对参与市场竞争的电力供应商提出约束性的市场份额要求,并通过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实现强制性市场份额完成量的流转。从实施效果来看,配额制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起到了重大推动作用,已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2019年5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简称《通知》),提出自2020年开始正式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通知》要求对电力消费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要求按省级行政区域确定消纳责任权重,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落实责任。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监管机构按年度组织制定本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020年2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下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供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实施方案时参考。消纳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及消纳量分配、消纳实施工作机制、消纳责任履行方式、对消纳责任主体的考核方式等。省级电网企业和省属地方电网企业依据消纳实施方案编制电网企业的“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所属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各自消纳责任权重。
2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现状
根据《通知》要求,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正加快消纳实施方案的编制,目前,山东、贵州实施方案已率先出台。
山东省消纳实施方案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仅设立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由于国家下发山东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与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相同,仅出台了针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二是按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设定消纳责任权重。按年度向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下达消纳责任权重,各市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消纳责任权重,并制定落实方案。在消纳量确定方面,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暂不考虑跨地市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本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占全省的比例乘以省外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进行认定。
贵州消纳实施方案提出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与全额收购、建立“源-网-荷-储”协调发展机制、建立完善市场化消纳机制、逐步建立消纳量核算补充机制,保障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的有效落实,并明确贵州电网公司和贵州金州电力有限公司按不同比例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
3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分配方案
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核心内容是指标的分配,指标分配方案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各个主体乃至省级消纳责任的完成情况。根据指标分配比例不同,提出三种分配方案:一是等比例分配方案,等比例分配即每个责任主体以其售、用电量为基数,承担相同比例的可再生能源(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二是差额比例分配方案,差额比例分配即以每个责任主体自身消纳可再生能源的承受能力和自建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力承担不同比例的可再生能源(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属于不同责任主体间的差额比例;三是贡献度分配方案,贡献度分配即根据各电力用户的用电负荷特性实行差异化分配,消纳条件较好的责任主体权重指标上浮,消纳条件较差的责任主体权重指标下调,是同类主体内的差额比例分配。
三种分配方案中,等比例分配方案操作最为简单,易于理解,适用于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实施的初期;差额比例分配方案操作层面较等比例分配复杂,较贡献度分配简单,但减少了各类主体间不必要的超额消纳量、绿证等金融性产品交易,同样适用于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实施的初期或中期;贡献度分配方案操作最为复杂,需要对每一位市场主体的权重进行差异化分配,差异化区分度难以量化,并需要总量校核,但该方案体现新能源消纳的实际物理特性,适用于市场风险较大或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实施较为成熟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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