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6年10月,被告河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了林州市东姚镇旭姚光伏送出线路石大沟村30MW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外线工程,被告人魏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该公司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安排施工方在林州市东姚镇石大沟村、南窑村等村的林坡上施工,施工时修路和建铁塔占用了林地,造成林地毁坏。经司法鉴定,林州市东姚镇旭姚光伏送出线路的道路和塔座共计占用林地面积17.67亩,其中防护林地面积12.77亩,一般林地面积4.9亩。
2019年1月21日,林州市森林公安局通知魏某到约定地点接受调查,魏某于当日主动赶到约定地点,并如实交代了自己及单位的罪行。案发后,与该公司合并后的新公司出资对非法占用的部分农用地进行了植被恢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及被告人魏某为了单位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进行建设,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名成立。河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魏某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该公司、魏某庭审中认罪认罚、悔罪,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合议庭经合议后,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判处被告公司罚金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魏某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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