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后一直没有修订,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且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也有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修订。在去年12月,该条例修订草案已向社会公开发布,征求意见。
根据安徽省实际情况,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用能单位的能源使用,有利于调动用能单位节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供能单位合理地安排产能,缓解季节性和高峰时段能源供需矛盾,是必要的。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能源价格改革。实行阶梯电价、峰谷分时电价和蓄冷、蓄热以及其他蓄能电价等价格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主要耗能行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鼓励电力企业与用户运用协议避峰等措施限制高峰期电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
事实上,安徽恰好地处“秦岭-淮河”分界线上,省内日很多地区不属于传统的集中供暖区。近年来,省会合肥已经开始集中供暖,但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修订草案》也意将把安徽省集中供热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并加以推广。
在今年4月份出台的《合肥市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重点工作推进方案》中,已经提到蓄冷等综合能源系统的发展。该文件指出,针对区域新能源互动合作,重点推进储能技术研发和设施建设,含光伏发电、冷热电三联供、储能、冰储冷设备在内的综合能源系统,新能源微电网、能源物联网、互联网+智慧能源等综合能源示范项目,滨湖科学城等重点区域综合能源系统等。
若《修订草案》中提到的蓄能电价激励政策能够真正落实,无疑将在更大程度上利好蓄冷、蓄热技术在安徽地区的进一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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