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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延长阶段性用电价格支持政策 确保降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

   日期:2020-07-03     来源:四川省发改委    浏览:3    评论:0    
核心提示:中国综合能源服务网讯:四川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阶段性用电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现执
中国综合能源服务网讯: 四川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阶段性用电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现执行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中‘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不含趸售)类别电价,以及四川电网未同价地区、省属电网、地方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中‘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大工业用电、商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非工业及普通工业用电’类别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参与市场交易用户),当月电费(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统一按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详情如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阶段性用电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川煤集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助力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进一步加大相关政策支持力度,着力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经研究,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国家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73号)中“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中‘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不含趸售)类别电价,以及四川电网未同价地区、省属电网、地方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中‘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大工业用电、商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非工业及普通工业用电’类别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参与市场交易用户),当月电费(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统一按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其它相关要求与措施仍按照川发改价格〔2020〕73号文件执行。

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延长阶段性用电价格支持政策的重要性,形成工作合力,认真抓好政策落地落实,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做好政策解读宣传;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各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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